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县纪委常委会议事内容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纪委常委会议事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党章党规。
第三条县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干部人事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一次。
第四条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中央、省、市、县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的传达贯彻。
(二)本委年度(含阶段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和总结,全会报告和全会决议(草案)。
(三)常委会委员的分工。
(四)本委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各室(部)岗位职责制定或调整。
(五)本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招录、选调、任免、交流、奖惩、辞退等。
(六)镇(办)纪工委书记和县直派驻纪检监察组长的任免和县纪委机关后备干部及聘任特约监察员人选的确定。
(七)由本委作出决定包括报请县委同意或批准的党内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
(八)由本委作出决定包括报请县委批准对违纪违法人员党纪政务的处分(处理)。
(九)讨论决定以县纪委名义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和内容。
(十)答复下级纪委和本委委员对本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发现问题提出的询问或质询。
(十一)向县委、上级纪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向县人大、县政协和民主党派、群团组织通报的重要工作。
(十二)代县委起草的重要文稿、县纪委、县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十三)其他应由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县纪委常委会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常务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常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急需处理的,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凡召开常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凡讨论干部人事和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须向书记或召集会议的副书记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办公室。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七条 召开决策性的常委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确定方式,由书记主持召开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或由分管副书记提出建议,由书记或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二)准备材料。已经确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上会材料)须提前书面送达或以其它形式通知应到会人员(涉及案件、考核、人事等事项除外)。
(四)充分讨论。根据议题需要,可由主持人或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介绍情况,然后常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过程中,主持人可提出探讨性的意见和看法,但必须在听取其他常委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常委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审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市纪委报告,请求裁决。
表决可以采用记名、无记名投票、口头、举手、书面等形式,应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未到会常委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常委会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表决通过后,由主持人宣布最后结论。
(七)形成纪要。重要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除送常委外,还应报县委主要领导和上级纪委。
第八条 常委对常委会议的决定、决议或通过的工作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常委会议原决定的,可建议书记提交常委会议再次讨论决定。在常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九条 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常委会议的秘密内容,包括会前、会后有关材料的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十条对应由常委会议讨论决定而不经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属无效决定,常委会委员可对决定人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决定”造成不良后果,常委会委员可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对不按程序上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常委会委员可提出批评乃至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必须报告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可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暂作决定;仍来不及的,经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同意,常委可根据有关党内法规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县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各室(部)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常委按分工抓好落实,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