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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村(社区)“两委”换届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8来源:点击数:次  【字体: [打印] [关闭]








山纪发〔202029


中共山阳县委纪

山阳县监

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

山阳县民政

关于严肃村(社区)“两委”换届纪律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有关工作机关,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山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要求,严肃换届纪律,维护换届秩序,以严格的纪律要求保证村(社区)“两委”换届圆满成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肃换届纪律的重要性

村(社区)“两委”换届是基层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严肃换届纪律,是保障党员、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现实需要,是做好换届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严肃换届纪律作为保障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来抓,贯穿换届选举全过程,加强宣传教育,注重舆论引导,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以铁的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二、进一步严明换届纪律要求

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群众依法依规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严格遵守“十严禁”“十不准”纪律要求。

(一)依法依规参选“十严禁”要求

1.严禁骗选贿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村(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破坏选举,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严禁非法活动,利用宗教、宗族或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唆使他人避会抵制、寻衅滋事;

4.严禁诬告诽谤,通过陷害、中伤他人或制造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秩序;

5.严禁打击报复,对换届选举中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严禁损公肥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

7.严禁弄虚作假,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利用职务之便影响换届公平公正;

8.严禁侵害公物,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等物品资料,恶意损毁、私藏、转移公共设施设备、集体财物或账目;

9.严禁徇私舞弊,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通过说情、打招呼、发表或散布虚假不当言论,影响换届正常秩序;

10.严禁其他违规行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换届选举工作正常开展。

(二)公平有序竞选“十不准”要求

1.不准赠送礼品礼金,向选举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进行拉票;

2.不准违规请吃消费,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

3.不准变相送钱送物,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4.不准许诺派送财物,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5.不准贿赂竞争对手,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6.不准进行利益诱导,以承诺当选后赞助经费、免除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

7.不准侵害集体财物,违反规定分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8.不准私下说情跑要,私自通过电话、微信、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进行拉票;

9.不准贿赂公职人员,以各种利益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10.不准从事其他形式的拉票贿选。

三、严肃查处问责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

各镇(办)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十严禁”“十不准”换届纪律要求,营造人人知晓、人人遵守的浓厚氛围。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畅通举报渠道,建立违法违纪问题核查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认真做好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受理工作。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反“十严禁”“十不准”和违纪违法行为,对拉票贿选、干扰、破坏或妨碍选举的,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对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对因履责不力、失职渎职导致换届风气不正、纪律松弛、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阳县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914)12388    8326130

山阳县纪委监委举报通信地址:山阳县纪委信访室(105室)

山阳县委组织部换届举报电话:(0914)12380    8323034

山阳县委组织部举报通信地址:山阳县委组织部监督股(423室)

山阳县民政局换届举报电话:(0914)8382738

山阳县民政局举报通信地址:山阳县民政局民政事务股(202室)

邮政编码:726400



中共山阳县委纪委   山阳县监委




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 山阳县民政局



2020年12月18
























中共山阳县纪委办公室                202012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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